工程工程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工程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工程合同 篇1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将 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经双方充分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 工程名称:
第2条 工程地点:
第3条 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不定楼号、不定工程量。
2、承包方式: 包工、包质、保安全。
第4条 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1、工程量按实际面积计算,门窗洞口空方不计入。
第五条 工程质量保证
1、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在保质期内底层粉刷石膏密实不空鼓,腻子不脱皮。
2、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本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评定,达到本款要求。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提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
1、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款额按当月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完成的工程量价值 80%结算,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95%,余款 5 %作为工程保证金,保期 1 年,到期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2、在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做到随叫随到做好保修服务工作,质保期间如果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重新雇用他人维修,所有发生的费用甲方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维修费用。
第八条 甲方、乙方责任范围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工人住宿的位置。
2、按第六条款支付乙方工程款。
3、负责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资料。
4、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甲方确定的施工图及总包要求施工,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
2、乙方进场人员由专人管理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3、做好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工作。
4、在乙方的施工范围内发生的人员及财产意外事故与损失或由于乙方管理不力造成的对不属于乙方人员的伤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职工的疾病及工伤事故的治疗亦由乙方负责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违约方须在对方要求的时间内恢复原状或达到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否则承担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故终止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造价) 10% 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工程价款全部结清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分项单价
1、1#楼
2、2#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工程工程合同 篇2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1.仲裁的概念
合同争议的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制度。
2.仲裁的特征
(1)作为仲裁者的第三方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仲裁机构,这是仲裁与其他解决方式的重要区别之一。
(2)仲裁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规则进行的仲裁虽然不同于司法诉讼,但也不像协商、调解那样无规定的程序可循。
(3)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5)仲裁员和调解人的地位不同。
3.合同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4)自治原则。
(5)一次裁决原则。
(6)独立仲裁原则。
4.仲裁协议
合同的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把其合同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协议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事后(含发生争议后)专门就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5.合同诉讼的基本原则
(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4)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5)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6)审判监督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原则。
(8)审判实行辩论制度。
工程工程合同 篇3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接方):
身份证号:
丙方(中介方):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将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转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1、甲方将位于工程项目全部一次性转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建设独立管理,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乙方执行甲方与业主方签定的合同,如需更改,在转包成功前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与业主方协商修订。
二、转让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向业主方所交保证金壹佰万元(XXX.00元),由乙方承担。签定合同后乙方即向甲方以定金方式支付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十个工作日内再交柒拾万元(700000.00元)。
该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地下室二层、地面主体结构四层梁、板、砼、浇、筑后由业主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如业主方以其他理由拖欠此保证金,由甲方先垫付此保证金给乙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拖欠,甲方概不负责。
2、甲方前期投资建设的板房和其它费用,由甲方和乙方清理单据,乙方另行计价给甲方。
3、乙方进场后____月内交管理费(税后)贰佰万元整(0 ……此处隐藏1399个字……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 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定额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定额,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2.1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单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单位要求调整超出部分土方挖运的综合单价。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淸标,对工程量清单的土方量没有异议,应视为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应执行中标单价,不予调整。施工单位认为是地址勘探报告深度不够,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够准确等原因。为此双方扯皮,互不相让。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2 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计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2.3 “阴阳合同”的危害及的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 “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审计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 “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审计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审计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审计风险加大。所以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合同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张静.浅谈高校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程的审计[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xx.2.
刘忠平,谢祎龙等.关于高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实践思考[J].教育财会研究,20xx,(1).
钱丽华.浅谈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计.《江苏省教育审计发展中的实践与探索》.东南大学出版社,20xx.7.1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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